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新一代贸易投资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时间、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对临时性侵权行为的惩罚、降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门槛等。
法官助理听不听法官的招呼?能不能按照法官的要求工作?不听招呼、未达要求或消极怠工有什么样的后果?这些也必须在制度层面上明确。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法官没有机会人均年办案140件,中级法院以上的庭长、院长极少能够人均年办案140件,人口稀少或经济落后的基层法院还往往收不到人均年140的案件。
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不是一个助理的概念所能明了的,这涉及法官助理的职责、选任、评价等一系列的问题。那个法庭只有一个法官、一个检察官、一个律师和一个书记员。但是,法官是司法制度的心脏,法官不堪重负必然导致司法制度失去活力,这也是一个常识。简化诉讼程序,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基层法院的案件全部采用独任审判,二是基层法院的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法官对法官助理应有评价权和解聘权,助理事务有粗有细,干的好坏只有被助理的法官才有深切感受,旁人很难体会出法官助理起草判决书是否认真,法官有权解聘法官助理,而且原则上被解聘的法官助理不得在本院继续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就能成为真正的助理。
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很难控制纠纷的增长,但纠纷是否转化为案件,取决于法院功能的定位。立法机关应重新研究三大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基本架构和具体制度,力求程序正义和办案效率的平衡。各地各界要注重以立法促进人才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使用、成长和发展的法治环境,才是取胜之道。
2016年初,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要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政策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相反,对于符合法定人才要件而未依法给予人才认定的,相关人员可以请求有关单位依法予以认定。人才的引进和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人才如何使用和保障?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人才激励、保障和惩处皆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必须依据各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进行,不得擅自确立法定外的条件和标准。作者简介: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所有这些都是人才立法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难点所在。而通过法制所确立的人才和人才工作,必须坚持其内容、方式、程序、标准和条件等的法定性和稳定性。推进人才工作的法制化,就是要为人才工作提供相应的法规范,确立相应的法制度。文章来源:《人民政协报》2018年8月7日,第8093期。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是正确方向,但不能忘记其本身也需要相应的程序机制支撑。程序上的瑕疵有时也会影响人才认定、引进和使用等决定的效力。进入专题: 人才发展 。
公正、平等的原则,首先要求做到机会均等,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评判,凡符合法定条件者,人人都有平等享受人才待遇的权利。于是,人才工作的法治化要求科学处理授权和委托关系,让那些难以用通常的人才条件和标准来衡量的奇才、怪才、鬼才都能够脱颖而出,大展其才。
通过立法来确立促进人才发展的相关制度,可以为人才发展提供更加具有稳定性和可信赖性的保障,有助于避免在目前的抢人大战中所呈现出的某些只重视引进人才而忽略培养和使用人才等急功近利的做法。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需要克服,但不能否认学历、资历和论文也是评判的重要因素。
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贡献、追求卓越。然而,伴随着一轮又一轮抢人大战的不断升温,给予薪酬等经济支持的力度也在不断攀升,甚至出现了某些扭曲的现象,实在令人担忧,值得警惕。唯有真正重视人才,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吸纳,重视人才的使用和保障,重视人才相关纠纷的解决和权利救济,才能制定出尊重人才成长和发展规律的良策善政,为各地各界各行各业的可持续发展造就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人才工作法治化,意味着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于人才领域,将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交流、保障、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等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的确,为政之要,唯在用人,各地为吸纳人才纷纷推出降门槛政策或者破门槛举措,切实解决好户口问题、孩子入托上学等问题,值得肯定和支持。
相反,如果任由某些领导仅凭个人意志来决定是否是人才以及是否引进、任用人才,而没有相应的程序机制加以制约,即便冠以重视吸纳人才的各类帽子,也势必会影响人才工作目的的实现,甚至会产生负面效应。人才标准如何制定? 何谓人才?各行各业有各自的人才标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才观,不同的阶段,人们对人才的理解也可能并不相同。
在我看来,所谓人才大战本不应该发生。如此,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奖惩有度的人才管理制度便可期待。
如果脱离了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就被判定为构成违法,那无疑将不利于某些特殊人才的发现,不利于特殊人才大展其才。然而,作为一种法定行为来要求在各个阶段或者环节的相关主体,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甚至难免伴随着一种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该《指导意见》指出:要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伯乐如何相马? 有了人才标准,相马过程中的法定程序还是需要的,或者说事前、事中、事后的说明理由制度、预授权制度、确认制度和追认制度等制度的完善都是不可或缺的。正如人人皆可成才所展示的那样,人才的范围相当广泛,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成员,到每一个普通公民甚至外国人,都可以成为人才。建构和完善人才法规范,以立法促进人才发展,任重而道远,须下大力气,持之以恒
这种改革的意义,也许正是在于使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真正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领域和治理方式,从而摆脱社会治理手段同质化的局限,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一是因为针对特定行政行为所作评价,法定原则或合法性原则不足以支持裁判依据,因此需援引基本法理,并将其视为法律原则而作为裁判根据。
如由侦调机关自行决定,仍属重大程序问题一自任法官,显然不符合权力控制原则。近年来推行人财物省级统管,以及设置跨行政区划司法机构的改革,正是一种初步尝试,以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防止利益关联方在实质上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可以说,这也正是当前部分指定管辖指定承办案件的弊端。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如发生争议,亦可以因选举程序问题诉诸司法裁决。
否则,将为决定者人为影响诉讼进程和结果创造条件,使其成为贯彻其意志的工具。重提共识,除了具有纪念意义,更因着眼现实与未来。这就要求司法在保持其民主性基质的情况下,发展司法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推进司法专业主义。为此,在国家法治推进时,应注意克服律师制度发展中的障碍,尤其注意在一些特别强调犯罪惩治的特殊领域(如反腐)、特殊时段(如打黑专项行动),坚持程序公正底线,保持国家行为的逻辑一致性。
而在近期党政法体制性整合的政策趋向之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及司法逻辑的有效展开面临新的问题。二是因为虽有法律规范可作裁判准绳,但不足以解释法律评价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需以程序原则支持裁判说理。
职业化是为了保证司法官的适格性,而构建精英化的司法官群体。笔者实务出身,历来认为中国司法不可能消除行政化因素,目前的改革,也只能是相对合理。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由制定到修改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刑事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司法建设的关键,在于国家治理结构与方式的重大改革,从而为司法逻辑在国家治理中的推演创造必要的条件。